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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流氓喜遇保育威官•合法業者寒冬叫苦連天
【文.圖/本刊編輯】
 

 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農林字第四一二一二三八A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獎勵民眾提供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線索協助破案實施要點」以來,只要提供線索就頒發獎金從五百元到十萬元不等,被許多不學無術市井之徒以為是挖到金礦,部分夢想發財之流更藉電腦網路盛行的便,以亂槍打鳥的方式,拼命向查緝單位檢舉,造成守法業者不堪其擾,其意圖謀財之惡劣行徑實已近乎流氓搶劫無異。雖明知是惡意檢舉,但查緝單位依法卻不得不受理,於是紛紛找上各地水族業者查緝保育類動物,致使許多守法業者叫苦連天。

 在九十五年十二月中旬,海巡署到台北縣魚中魚水族,以業者公開販售保育類陸龜,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為由進行查緝。在同月十九日,台北縣業者陳小姐同樣因販售台灣鬥魚,疑似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甚至在新莊警分局被拘留一晚。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在桃園地區,又有水族業者也是被檢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被帶到海巡署偵訊。除上述三起在北部地區發生的案例外,業界傳聞中南部尚有不少諸如此類的水族館,被查緝單位偵訊甚至拘留。

 中華民國水族協會於上個月(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曾針對此事發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華民國水族協會 函
受文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水協字第951227號
速別:最速件
附件:一、農林字第○九一○○三○七八三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節錄)
   二、農林字第九○○○三一六六八號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節錄)
主旨: 希關於人工飼養繁殖之象龜科動物(Testudinidae spp.)」是否可以買賣、飼養、繁殖一事惠予釋疑。
說明:
一、邇來,本會會員屢因買賣象龜科動物,而遭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他單位以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查緝,頗受困擾。
二、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及 貴會公告農林字第○九一○○三○七八三號,象龜科動物現生所有種確屬法定保育類動物。
三、但屬人工飼養、繁殖且合法進口者,按同法第五十五條及 貴會農林字第九○○○三一六六八號公告,除象龜(黑陸龜)、射紋龜(星龜)、安哥洛卡象龜、墨西哥哥法象龜、星叢龜、克萊馬尼龜等六種仍屬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以外,其他人工飼養、繁殖之象龜科動物並不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展示買賣應無違法之嫌。
請求:
一、希 貴會就前項說明三所述,除該公告指定之六種象龜科動物以外,其他人工飼養、繁殖之象龜科動物可否買賣惠予明示。
二、如可買賣,希 轉行各相關單位照辦,祈盼庶免無謂之困擾。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基隆市警察局、新竹市警察局、台中市警察局、嘉義市警察局、台南市警察局、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新竹縣警察局、苗栗縣警察局、台中縣警察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彰化縣警察局、雲林縣警察局、嘉義縣警察局、台南縣警察局、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屏東縣警察局、宜蘭縣警察局、花蓮縣警察局、台東縣警察局、澎湖縣警察局、金門縣警察局、連江縣警察局、臺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台北縣農業局、宜蘭縣農業局、桃園縣農業發展局、新竹縣農業局、苗栗縣農業局、台中縣農業局、南投縣流域管理局、彰化縣農業局、雲林縣農業局、嘉義縣農業局、台南縣農業局、高雄縣農業局、屏東縣農業局、台東縣農業局、花蓮縣農業局、澎湖縣農漁局、基隆市海洋發展局、新竹市建設局、台中市經濟局、嘉義市建設局、台南市建設局、金門縣建設局、連江縣建設局。

理事長
鄭光宏


 農委會於九十六年一月四日回函如下:(點小圖可放大瀏覽)

 

 由上圖回函可知,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五條及農林字第九○○○三一六六八號公告,只要是未列入該公告之人工繁殖飼養之動物,均可合法公開買賣、陳列、展示、持有,並無違法之虞,以下就以一張簡易的對照範例表來說明其間的差異:

物種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
農林字第0910030783號公告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五條
農林字第900031668號公告
類別 公開販售
Geochelone radiata
(學名:星龜)
○ 列入名錄 ○ 列入名錄 野生 ╳ 不可販售
人工繁殖 ╳ 不可販售
Geochelone elegans
(俗名:星龜)
○ 列入名錄 ╳ 未列入名錄 野生 ╳ 不可販售
人工繁殖 ○ 可販售
龍魚
○ 列入名錄 ╳ 未列入名錄 野生 ╳ 不可販售
人工繁殖 ○ 可販售
台灣鬥魚
(俗名:彩兔)
○ 列入名錄 ╳ 未列入名錄 野生 ╳ 不可販售
人工繁殖 ○ 可販售
虱目魚
╳ 未列入名錄 ╳ 未列入名錄 野生 ○ 可販售
人工繁殖 ○ 可販售

 由以上對照範例表可知,一般物種大致上可分保育類及非保育類兩種,像虱目魚就屬於非保育類,可以自由在市場流通。而保育類並非完全不可販售,還要看牠是否為人工繁殖且列入農林字第九○○○三一六六八號公告的名錄中,由上表可以看得出來,Geochelone radiata(學名:星龜)受到最嚴格的保育管制,不論野生或人工繁殖都不可以公開販售。而大家所熟知的龍魚、或引起爭議的台灣鬥魚(俗名:彩兔)、Geochelone elegans(俗名:星龜)則是介於中間的灰色地帶:人工繁殖的可以公開販售,野生的不可。

 以最近的數起案例中分析可知,很顯然的是少數投機分子財迷心竅,對動物商品、法條一知半解,以為全水族業者都是昧著良心在作生意。事實上在現今不景氣的情形下,還能堅持永續經營的業者,除了熱愛水族外,也深知生意要誠信才能長久經營,不會干諱犯忌非法謀利。姑且不論這些投機分子不瞭解市場,但至少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檢舉前好歹也先作作功課,把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和第五十五條的立法意旨,搞清楚再檢舉也不遲,連法令也搞不清楚,就盲目亂槍打鳥妄想藉此謀利,其行為殊令人不齒。

 綜觀這幾起查緝事件,有以下四點值得探討:

 一、公務人員專業及法律知識不足-在查緝過程中,曾有業者抱怨以前用「彩兔」的商品名稱販售都沒問題,為何用本名「台灣鬥魚」反而違法?或是業者質疑:「你『確定』這種動物的學名嗎?」當場令查緝官員支支吾吾不敢回應,隨行警員更是雙手一攤完全不懂。水族寵物業界的常見動物商品至少上萬種,再加上白化種、變異種、近似種、雜交種、學名未定種等等,可能總類數量達十萬種以上,一般人連入門都很困難,遑論查緝官員或警務人員。而業界為了讓商品討喜有賣點,常捨棄學名另取新名,也是司空見慣的商業手法,稍有經驗的人都知道彩兔、台灣鬥魚指的就是同一種魚,但查緝官員只知道台灣鬥魚,不知彩兔為何物,專業之不足可見一斑。再者,一般物種與學名的查考,有經驗者當然可以從特徵迅速判定,但一般人除非手邊有書籍可參考,否則也只能「兩手一攤」而已。舉例來說,龜甲上有黃黑相間放射狀花紋的陸龜就有六種:斯里蘭卡星龜、印度星龜、緬甸星龜、蛛網龜、星叢龜、輻射龜。前三者雖俗名為星龜,但這三類同屬一種,學名都是Geochelone elegans,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的限制。而受野生動物保育法保護的「星龜」(射紋龜,學名Geochelone radiata),俗名卻叫輻射龜。如果查緝官員只知「星龜」二字,大概全國有一半的業者都要遭殃了;而賣輻射龜的不法業者因為農委會公告中查無此名,反倒平安無事。

 從法律層面而言,「野生動物保育法」顧名思義可知,該法所保育的對象是「野生動物」,一般人工繁殖飼養的動物是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的限制。但當初立法時是順應世界保育潮流,所以在該法第四條要求主管機關農業委員會要公告保育類動物名錄,故參考CITES之分類名錄便公告頒行之。豈知日後不知何故,執法機關竟把該法當成「保育類動物法」,只要列名農林字第○九一○○三○七八三號公告者,統統先查緝偵訊再說,不啻是在業界造成草木皆兵、人人自危。事實上,當初立法之際就有考慮到人工飼養、繁殖動物的問題,因為某些動物就算是能經由人工飼養、繁殖,其族群數量仍然太少,故在該法第五十五條要求主管機關農業委員會要另行公告,雖是人工飼養、繁殖仍不得公開買賣的動物名錄,以維護保育之完整性。因此執法機關在查緝時,應先分辨該動物是否屬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五條、農業委員會農林字第九○○○三一六六八號公告之人工繁殖飼養動物,而不應該將「保育類動物名錄」無限上綱造成民怨。此外,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台北縣農業局林務課,身為地方保育主管機關,應當熟悉上述法條及公告,但每每出事詢問時只會回覆該物種是保育類動物,難道不應該先分清該物種是否為人工繁殖、是否屬第五十五條的管轄範圍嗎?其怠忽職守莫此為甚!

 另外,執法單位的執法手段亦大有可議之處。前開數起事件中,查緝人員連物種的學名也不敢確定,是否屬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五條管轄範圍也不清楚,不知據何「事實」足認其已發生犯罪?顯然不符合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要件。執法單位多辯稱是線民檢舉,若是受理檢舉,大可按偵查犯罪規範第一百零一點規定:為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得使用通知書,通知其到場接受詢問。若是「搜索」,理應按刑事訴訟法請檢察官到現場或憑「搜索票」查扣證物。若是「緊急搜索」,就大有問題了,因為水族業者每天開門做生意,「證物」整天爬來爬去,為了賣一隻龜而立即棄店潛逃,或「證物」十分暢銷在二十四小時內有滅失之虞,此二者的急迫性顯然非常低,並不適用「緊急搜索」。若是「臨檢」就更離譜了,在業者已表明身分且無明顯的犯罪事實的情形下,查緝人員並無權力要求業者離店接受偵訊,否則就有妨害自由之嫌,如果再加上查緝人員未帶「臨檢紀錄單」,本身就已經違法在先了。

 對於牽涉到專業領域的犯罪行為,建議主管機關可比照偵查違反智慧財產權法的方式,會同官方學界學有專精的專家學者,並攜帶國內外專業動物圖鑑、法條公告全文,於偵察時按圖索驥比對特徵相互參照,如此一來,相信必能確實保障合法業者的權益,真正不法之徒也無所遁逃,方可平息目前業界一片撻伐、質疑執法者瀆職濫權之聲。

 二、業者自我保護意識薄弱-多數業者可能是怕麻煩,在進貨時未向貿易商索取人工繁殖證明文件與出貨單,

 
[圖說:合法人工繁殖證明進口商拿的都是影本(正本由海關保存,但進口商販賣時加註買家店號、物種及出貨單日期流水號,並加蓋印信),才是正式合法證明。]

以致遇到查緝時,提不出保護自我的有力證明。再者,是業者們不諳法令,或許在專業方面的知識都很強,但相關法令卻不甚瞭解,心細的讀者在專書「爬蟲類兩棲類800種圖鑑」中不僅有野生動物保育法全文,還有野生動物保育法細則全文,碰到問題就能翻書對照圖文、引用法條據理力爭以維護自身的權益了。其次是不常和同業交流,當然開店作生意沒有不忙的,只是現代的社會型態已經不像以往單純,不只客人百百種應付不完,連相關法令也多如牛毛。所幸有不少熱心人士組成各種協會、公會,願意與同行業者一起拓展市場,只要業者們能撥出點時間與其他同業交流,不只可以交換心得,避免重蹈覆轍預先防範,陷入困境時也能互相支援,這不是比一個人單打獨鬥要強得多嗎?

 三、業者自律-在每個群體之中總會有害群之馬,雖然多數業者是老實經營,也難保不會有人貪小便宜,購買來路不明的商品。畢竟走私商品不用繳稅,盜獵更是無本生意,與合法繁殖或合法進口的商品會產生些許價差,但是這些商品的來源是否為疫區,個體本身有無生病帶菌,反因沒有政府把關而付之闕如,如果造成單價低的個體本身死亡,損失或許只有幾百元;但如果是單價高的個體互相感染集體暴斃,可能一年賺的錢都不夠賠上一次貪小便宜帶來的下場。

 四、提昇消費者的保育意識-俗話說「殺頭的生意有人做」,如果人人拒買無合法文件的個體,非法商品自然在市場上無法存活。固然沒有人不樂見市場活絡,但我們更期盼市場的繁榮,是建立在與大自然和諧共存的基礎上,因為人只是大自然的一分子,除了觀賞類的水族寵物以外,人類的食物都是來自大自然,有可能因為走私盜獵使得生態改變,動植物的害蟲增加,反而得使用更多的化學藥品,才能維持農產品的生產量,而這些農產品最後還是進了人們的腸胃,這一己之私到頭來傷害的也還是自己。

 最後在此要再次奉勸:水族業界及消費者雙方,不要買賣無合法文件的個體商品,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對於不法業者予以嚴正譴責,並呼籲全體業界同仁及消費抵制非法商品,共同支持政府機關查緝犯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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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修改日期: 2008年04月25日